1. <ruby id="diaei"><option id="diaei"><menu id="diaei"></menu></option></ruby>

    <ins id="diaei"><option id="diaei"></option></ins>
    1. <tr id="diaei"></tr>
    2. 《煤炭法》新變化

      中國網2013-07-15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作出修改?! ?br />   一、這次《煤炭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ㄒ唬┰睹禾糠ā返谌旅禾可a與煤礦安全:第二十二條修改為: 煤礦投入生產前,應當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ǘ﹦h去原《煤炭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
        第二十三條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幸婪ㄈ〉玫牟傻V許可證;
       ?。ǘ┑V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
       ?。ㄈ┑V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ㄋ模┨胤N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ㄎ澹┚?、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袑崪y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ㄆ撸┯锌⒐を炇蘸细竦谋U厦旱V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下列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ㄒ唬﹪鴦赵汉鸵婪☉斢蓢鴦赵好禾抗芾聿块T審查批準開辦的煤礦企業;
       ?。ǘ┛缡?、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煤礦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br />   第二十五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不得將其煤炭生產許可證轉讓或者出租給他人?! ?br />   第二十六條 在同一開采范圍內不得重復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br />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經批準開采范圍內的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并公告。煤礦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經核查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并公告?! ?br />   第二十七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br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制定本地區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br />   第四十六條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 ?br />   第四十七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信c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ǘ┯泄潭ǖ慕洜I場所;  
       ?。ㄈ┯斜匾脑O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  
       ?。ㄋ模┯蟹蠘藴实挠嬃亢唾|量檢驗設備;  
       ?。ㄎ澹┓蠂覍γ禾拷洜I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br />   第四十八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須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權限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申請人憑批準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br />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br />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br />  ?。ㄈ⒌诹艞l改為第五十九條,并將 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修改為 責令停止生產 ?! ?br />   修改為: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開采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采率的,責令停止生產?! ?br />  ?。ㄋ模┑诹畻l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br />  ?。ㄎ澹﹦h去第七十一條?! ?br />   刪去的內容是: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br />  ?。⒌谄呤l改為第六十一條,并刪去 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 ?! ?br />   刪改為: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r />  ?。ㄆ撸﹦h去第七十七條?! ?br />   另外:煤炭法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br />   二、《煤炭法》修改后取消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對企業很有好處  
        過去,煤炭生產企業必須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才能生產,煤炭生產、經營企業必須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才能進行正常的煤炭經營。煤炭法修改后,結束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制度,國家煤炭主管部門對于煤炭生產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干預繼續減少,煤炭生產企業不會因為沒有煤炭生產許可證而無法生產,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也不會因為沒有煤炭經營許可證而無法從事煤炭經營了。生產企業只要安全通過驗收達標,不需要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就可以生產了;對于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再需要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就可以從事煤炭經營了。這無疑給煤炭生產企業松了綁,有利于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輕裝上陣,平等的參與煤炭生產和煤炭經營,平等的參與煤炭市場競爭。煤炭生產、交易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 ?br />   三、《煤炭法》修改后煤炭經營許可證不復存在,標志著煤炭交易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  
        過去,由于國家對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的限制,給煤炭經營企業造成了很多不便,影響了煤炭交易市場化進程。一則,很多企業有志于從事煤炭經營,因煤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致使無法從事煤炭經營;二則,由于辦理煤炭經營許可證門檻較高,辦理程序很繁瑣,辦理周期比較長,很多有志于煤炭經營的企業被拒之門外,不利于煤炭市場的平等競爭;三則,由于國家發放煤炭經營許可證數量的限制,造成能夠從事煤炭交易的企業數量有限,出現了煤炭經營領域的相對壟斷,這對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無疑是一個嚴重的障礙;四則,煤炭經營許可證取消后,國家對煤炭交易的控制和干預就減少了,愿意進行煤炭貿易的企業就可以不受約束的參與煤炭市場交易了,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就可以建立了,煤炭交易的市場化程度自然而然就提高了,煤炭交易的完全市場化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