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報 李廷/文2014-08-14
2013年6月,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以下簡稱《煤炭法》)獲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并開始施行?!睹禾糠ā沸薷牡闹饕獌热菔侨サ裘禾可a許可和煤炭經營審批的有關條款,煤炭生產和經營不再實行許可制,不再進行事前審批。由于《煤炭法》做了修改,依據《煤炭法》制定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也需要及時修改。2013年12月,國家發改委公布《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修訂稿)》,開始公開征求意見。經過半年多的征求意見和修改之后,7月30日,國家發改委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煤炭經營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與2013年12月公布的修訂稿相比,最終公布的《辦法》做了多處調整和修改。筆者認為,最終公布的《辦法》更加明確了政府的作用,體現了煤炭經營監管市場意識的增強。
與2013年12月公布的修訂稿相比,最終公布的《辦法》所做的重要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將《大氣污染防治法》作為《辦法》制定依據之一,并增加了有關環境保護的多項條款。如第十二條 煤炭經營主體在煤炭裝卸、儲存、加工和運輸過程中,應采取必要措施,減少無組織粉塵排放 。
二是取消了修訂稿中 培育和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引導企業通過煤炭交易市場開展煤炭經營 條款。最終公布的《辦法》中雖然也有 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 的表述,但不再有 引導企業通過煤炭交易市場開展煤炭經營 的內容?!掇k法》中提到 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鼓勵大型煤礦企業與耗煤量大的企業簽訂中長期直銷合同 。同時《辦法》取消 引導企業通過煤炭交易市場開展煤炭經營 的有關內容,既是對企業自主交易行為的尊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增加雙方交易成本的可能,體現了相關監管部門市場意識的增強。
三是《辦法》要求 各類煤炭經營主體均應在有資質的社會征信機構建立企業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記錄 ,如果企業違反煤炭經營的相關規定,有關部門會將其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監管的最大進步之一。對于市場監管者而言,與單純罰款相比,將違法企業列入失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是市場監管的進步,也是市場意識增強的表現。
麥克米蘭在《市場演進的故事》中告訴我們,自主和自愿交易是市場的基本原則,但要使市場有效運作還需要滿足五個基本要素:信息對稱、誠信、完全競爭、產權得以很好的保護又不至于過度保護以及對第三方的負效用最小化?!掇k法》正是在尊重企業自主和自愿的基礎上,力爭用好上述五個基本要素。
盡管煤炭經營監管過程中仍有許多細節的問題需要處理,但不管怎么說,監管者正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來進行監管,監管者的市場意識正在不斷增強。